2007年11月15日,中国商务部公布了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91号公告,见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根据旅保华商和保加利亚纺织品进口商的要求,此处将相关规定和程序加以整理,供纺织品进口商参考。
一、监控措施出台的背景情况
中欧双方于2005年6月签署了《中欧纺织品贸易谅解备忘录》,妥善解决了中欧纺织品贸易问题,化解了贸易摩擦。《中欧纺织品贸易备忘录》的有效期到2008年底,其中纺织品双边数量管理于2007年年底结束。2007年6月中国、欧盟举行了第22届中欧经贸混委会上,欧方表达了对维持中欧纺织品贸易平稳增长的关注。经过努力,双方再次就纺织品问题达成共识,欧方如期取消备忘录项下的数量管理,中欧双方将继续在该领域保持对话与合作,共同维护贸易的平稳发展。欧方明确提出将在2008年对从中国进口的部分协议产品实行进口监控,并希望与中方合作。2007年9月28日,双方就建立双边监控体系达成了一致意见:将备忘录项下的8个纺织品类别纳入双边监控体系,中欧双方将通过许可证管理共同对这8个类别纺织品施行监测,不设数量限制。为此,中国商务部制定并公布了2007年商务部第91号公告。实施时间为期一年,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如何通过许可证进行进出口业务
根据协议,中欧双方通过许可证管理施行监测,没有数量限制。简单说就是,中国出口商凭出口许可证在中国海关报关出口,欧方进口商凭中方发放的出口许可证在欧方发证机构换领进口许可证,并凭进口许可证办理货物进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