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网首页 > 纺织行业 > 政策法规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2007/10/22/15:15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自2007年8月23日起执行。

    二、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即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企业按照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A类和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缴纳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

    A、B类企业应缴纳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如下:

    (一)限制进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

    (二)限制出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50%

    (三)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同第(一)项。

    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类和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C类企业实行台账100%实转管理。

    三、企业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时,除对限制类商品在申请资料中予以标注外,还需申请限制类商品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相关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时,应在批准文件中对限制类商品和深加工结转业务予以标注,海关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予以备案,并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征台账保证金。

    联网监管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也按本条规定进行管理。

    四、开展本公告附件1、附件2所列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过渡管理措施。

    (一)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持齐全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仍按原规定管理;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在2008年8月23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述业务除涉及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或有效期不允许变更外,其他项目均允许变更。对增加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以及办理延期的加工贸易业务,企业须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

    (二)自2007年8月23日起,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但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自动失效。企业须向商务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海关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备案。

    五、对2007年7月23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东部地区企业,不予受理其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

[1] [2] 下一页 
  
[关键词搜索]:加工贸易  【大 中 小】  【打印】
【我要评论】

相关文章 更多 
·前三季度苏州市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超千亿美元  (10.22 13:48)
·2008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  (10.10 10:23)
·港商在珠三角从事加工贸易企业达46000家  (9.30 7:57)
·加工贸易政策有所调整 37种温州产品受“限制”  (9.26 10:10)
·纺服出口格局“变脸” 山东口岸一般贸易出口比重上升至56.7%  (9.25 9:22)
·加工贸易又有新动向纺织等三大行业影响最大  (9.21 8:20)
·加工贸易政策调整 影响纺织家具等三大行业  (9.19 13:38)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将每年调整  (9.19 10:11)
·“加工贸易”的未来之路  (9.18 10:35)
·加工贸易新政绷紧浙江小纺企资金链  (9.4 11:13)
慧
聪
网

赢
造
企
业
网
上
贸
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