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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实施《进口纺织品管理法规》
 
慧聪网   2006年1月17日8时48分   信息来源: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    

  印尼政府公布自2005年9月30日起实施进口纺织品管理法规

(PROVISIONS ON THE IMPORT OF TEXTILE AND TEXTILE PRODUCTS)共18条重点如下: 

    第一部份:进口限制(第1~6条) 

    该法令规定仅有印尼国内纺织品制造商,始具进口商资格进口纺织产品,限制进口项目包括布类、成衣及家用纺品(详附表)。

    进口之部份布类产品仅能做为原料或生产过程中之附属物品(详附表第1~19项),不得出售或转让予他人。

    印尼纺织品制造商进口纺织品,须检具工业登记证及所需原料或附属物品及最终销售成品之声明书等文件向印尼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许可,经该部外贸秘书长批准认可,并获核发进口商认可证始得进口。

    印尼进口商须填具进口管控卡向印尼财政部外贸秘书长报告纺织品进口数量;且印尼贸易部每3个月须向印尼工业部送交纺织品进口数量。

    第二部份:查验规定(第7~10条)

    该法令规定输销印尼之纺织品,将派驻查验人员于货物出口前在出口国当地办理确认原产地之查验,以防止纺织品走私进口。

    纺织品原产地之查验确认,将由印尼贸易部长指派专业查验人员执行,查验人员须具备至少5年相关领域查验工作经验。

    查验内容包括货品所属之海关税则号列、货品名称、成分内容,以及数量及种类等项目。查验人员完成货品查验并确认原产地后,将贴上封条;另并依据查验结果,签发检验报告作为进口文件,此项查验费用将由进口商负担。

    查验人员须每月提出书面报告,且印尼贸易部须逐月将书面查验报告送交印尼财政部。

    第三部份:附则(第11~18条)

    获进口许可之进口商若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即立刻取消该进口商进口资格。

    印尼贸易部长或其指定之官员可指定除合格进口商以外之其它厂商进口部份布类产品,惟仅限供应印尼业者,禁止直接进口在印尼国内市场买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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